欢迎来到 合肥市扬州商会,网址:http://www.hfyzsh.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扬州商会,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Yang 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 Fei(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是在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由扬州籍在合肥办企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工商经济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商会宗旨:凝聚乡情,奉献苏皖;尚义求真,协同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合扬两地经济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扬州籍工商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扬州人敢为天下先的特点,积极推进经济市场一体化进程。提高扬州人在合肥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努力为两地经济合作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14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做好穿针引线工作、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洽谈会、政府恳谈会和教育培训,合肥扬州两地间文化交流活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和业务素质;组织会员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四)、倡导文明经商,树立扬州人良好形象;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塑造工商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处矛盾和纠纷,协调社会关系,缓解同乡相处中的有关问题;

(六)、发扬扬州人的创业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七)、为会员在生产、经营、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八)、利用商会优势,创办商会经济实体,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为会员在生产、经营、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为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塑造工商业良好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扬州籍的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合肥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间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0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合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111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